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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太白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管理
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
《太白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管理辦法(修訂)》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太白縣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太白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運行,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更好的服務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陜西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運行,適用本辦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為公司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鎮、村、組的成員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的形式組成的獨立核算的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形式包括村經濟合作社(聯合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社)等。
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鎮村級黨組織領導,實行鎮級指導,村級管理,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接受縣、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的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法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縣農業農村局、各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服務,并依法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經營管理本組織集體的所有資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侵犯。
??? ? ?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由本組織成員大會表決通過。組織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總則;
(二)成員名冊;
(三)組織機構;
(四)資產經營和財務管理;
(五)經營性資產量化與收益分配;
(六)變更和注銷;
(七)附則;
(八)全體成員(代表)簽字或蓋章。
第二章?組織機構登記
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登記,領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取得特別法人資格。未經依法登記,不得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八條??登記證統一為:太白縣XX鎮XX村經濟合作社(或聯合社)、太白縣XX鎮XX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或聯合社)。
登記證內容包括:
(一)名稱;
(二)類型;
(三)住所;
(四)業務范圍;
(五)法定代表人;
(六)資產情況;
(七)成立日期;
(八)有效期限;
(九)登記機關。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報登記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申請表》;
(二)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批準成立的文件;
(三)成員大會或經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會議的決議;
(四)成員名冊;
(五)組織章程;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住所證明等材料;
(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結果公示報告和成員身份認定結果公示報告。
第十條??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本轄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頒證工作。對于符合賦碼登記條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頒發《登記證》;對于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15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后重新申報;對于不符合登記賦碼條件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憑《登記證》正本或副本到相關部門辦理公章刻制和銀行開戶等相關手續。
第三章?組織機構運行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成員大會。凡涉及成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提交成員大會討論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具體事項的表決,可以通過召開成員代表會議的形式進行,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應當公示7個工作日,2/3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交成員大會重新表決。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應當實行“一人一票制”,具體由組織章程確定。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應當有本組織具有選舉權的成員的2/3以上參加,或者有本組織2/3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成員的半數以上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代表會議,應當有本組織2/3以上的成員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代表2/3以上通過。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奇數人數的股東理事會、3-5人的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的組成人員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可與村“兩委”換屆同步進行,可連選連任,但不得交叉任職。
第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有選舉權成員的1/5以上或1/3以上戶的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不稱職的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理事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30天內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進行表決。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經營管理屬于本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資源資產和其他資產;
(二)經營管理依法確定由本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資源性資產及其他資產;
(三)管理上級部門撥付的資產、資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資產、資金;
(四)辦理集體土地及其他集體資源資產的承包、流轉、開發利用事項;
(五)為本組織成員提供社會化服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以下權利:
(一)集體土地、林地、灘涂等集體資源及其他集體資產的所有權;
(二)由本組織經營管理的國家所有資產的使用權、經營權和收益權;
(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管理內部事務;
(四)拒絕不合法的收費、攤派或者集資;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組織章程;
(二)保護集體所有的和依法確定由集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資產;
(三)接受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接受組織成員的監督;
(四)實行資產與財務公開制度;
(五)承擔上級部門安排的經濟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實行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村黨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鎮人民政府報告制度,匯報人事變動、工作計劃、資金安排、產業發展、收益分配等事項,每年至少報告兩次以上。實行理事會商議制度,重大事項必須集體研究、集體決策。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的監事會制度,監事會堅持每季度公開財務、社務情況。
第二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負責起草本集體經濟發展規劃、財務收支計劃草案等,提名所屬經濟實體負責人,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報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審核備案。
第二十一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使用規范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四章?組織機構管理
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年度報備制度,于每年12月31日前應向登記發證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總結;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負債表;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四)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變更登記內容,按照登記程序,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送縣農業農村部門核定變更登記,并發放新的登記證書。
申請變更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變更報告和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原《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書》正、副本;
(三)變更事項證明材料,包含理事長、監事長等變更的會議記錄及新的章程,新當選理事長、監事長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變更組織地址的證明等;
(四)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申請補發的,應在公關媒體上刊登聲明,并按照登記程序向縣區登記機關申請補發《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書》。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應當向縣農業農村部門提交下列材料,并交回《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書》:
(一)組織合并、分立及資產處置的會議記錄材料;
(二)本鎮人民政府審核意見;
(三)依法清理債權債務的方案及決議。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遵守法律法規、有關政策和章程的前提下,健全完善集體資產管理、使用、處置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內部財務管理,設立專職會計,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代理記賬。
第二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國家財政投資的項目,須按照有關規定,經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或按照項目主管部門要求,實行公開招投標。不能進行公開招投標的,須報經鎮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勞動報酬,由成員大會研究確定標準,在本年度收益(管理費用)中予以支付,具體由章程或者成員(戶代表)大會確定。
第五章??組織財務管理
第三十條??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是經濟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財務管理人員應當擬定投資決策方案,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制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管理、開支審批、財務公開、預算決算等相關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財務管理人員應當根據上年度決算,擬定本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及時編制會計報表,整理賬務賬冊和補充歸集相關資料。堅持季度公開、年度公開,實行重大財務事項和生產經營情況公示制度,提高組織成員知曉率。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和財務收支情況接受各級審計部門的監督審計,應及時將經營情況納入上級動態監測管理范圍,村經濟合作社(或聯合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或聯合社)賬務通過三資管理平臺系統進行賬務錄入;集體經濟組織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本經濟組織的資產不得以個人的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且集體經濟組織賬戶不得進行外借和對外擔保,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第三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做好收益分配工作,按照當年凈收益的分配順序和比例最終由本理事會擬定方案,提請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收益分配堅持股東為上、股權為重、按股設置,按權重比例分配。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或屬于村集體性質的農民合作社應將經營收益轉入股份經濟合作社進行分配,并及時在三資管理平臺系統入賬。
第六章?組織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條??合同是經濟組織經營的核心,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進行經濟活動時應當簽訂要素齊全的協議、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具體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第三十五條??對外簽訂合同,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簽訂合同;若法定代表人因故無法簽訂,應由持有法人委托書的委托人進行簽訂。合同訂立過程應當由監事會全程參與監督。合同簽訂完畢后,應作為財務檔案和文書檔案分別規定保管。
第三十六條??處理合同糾紛堅持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無明文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第七章?組織資產和運營管理
第三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陜西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制定本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清查、登記、保管、使用、處置等管理制度;建立資產臺賬,及時公示,接受組織成員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集體經營性資產進行股份或份額量化處理,完善經營性資產份額量化信息,建立經營性資產份額登記簿,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組織成員份額(股份)進行分紅。
第三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保障集體資金安全。可采取獨資經營、股份合作、租賃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產,進行經濟經營活動,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八章?組織機構監督
第四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接受鎮政府和鎮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接受項目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自覺接受監事會日常監督。????
第四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長效監督機制,積極發揮監事會監督職能,規范集體經濟組織各項工作流程,負責日常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定期公示集體資產、資金使用、土地補償和收益分配等事項,自覺接受組織成員和社會各界監督。
第四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年度財務審計和干部離任審計制度。審計完畢后,審計部門及時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和意見書,做出綜合評價,審計結果要及時公布。
第九章?績效評價
第四十三條??縣農業農村部門將村集體經濟發展納入績效評價考核內容。各鎮人民政府要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工作納入年度績效考評范疇,科學合理設置績效考評指標,確保有效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范高效運行。
第四十四條??各鎮人民政府要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工作納入對理事長年度述職評議,對工作成效突出的理事長給予通報表揚。考評結果與管理人員報酬兌現掛鉤。
第四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損害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由所在鎮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理,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罷免職務。建議罷免職務的,應當按照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平調、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攤派,強迫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造成集體經濟組織經濟損失的,由鎮人民政府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太白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太政發〔2019〕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