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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廣大人民群眾理解和踐行《太白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管理辦法(修訂)》,特發布此政策解讀。
一、背景依據
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實施,《陜西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在我縣實施的部分局限性,《寶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管理辦法(修訂)》規定的出臺,村集體經濟的發展需求,在征詢村集體經濟管理者與參與者的廣泛意見之后,結合當前村集體經濟發展狀況制定修訂本辦法。
二、目標任務
1. 在全縣范圍內的44行政村內實施《太白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管理辦法(修訂)》(下稱:《管理辦法》),規范全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運行,確保各村集體經濟組織嚴格依照《管理辦法》有序發展。
2. 穩定和完善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充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更好地服務鄉村振興和鞏固脫貧成果工作。
三、新舊政策差異
1.不再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作為制定依據,新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作為《管理辦法》制定依據。
2.刪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為其他經濟組織不適用本辦法。
3.新增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形式界定范圍。
4.新增“第五章組織財務管理”“第六章組織合同管理”“第七章組織資產和運營管理”。原辦法“第五章組織機構監督”向后順延。
5.新增鎮人民政府對集體經濟發展規劃、財務收支計劃草案等備案前應當審核。
6.明確組織機構成立申請批準文件的下發機構。
7.明確承接國家財政投資項目程序操作辦法。
8.修訂組織章程載明事項。
9.對違法違規的組織管理人員的處罰由鎮人民政府做出決定更改為縣農業農村局做出決定。
四、主要內容
1. 名詞釋義
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愿聯合,將其各自擁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農民組成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組織章程: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是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應當有本組織具有選舉權的成員的2/3以上參加,或者有本組織2/3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成員的半數以上通過。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以資產為紐帶、股東為成員的綜合性(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
2.基本操作方法
(1)集體經濟組成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登記,領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取得特別法人資格。
申報登記應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申請表》、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批準成立的文件等材料。
(2)集體經濟組織運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成員大會。凡涉及成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提交成員大會討論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應當有本組織具有選舉權的成員的2/3以上參加,或者有本組織2/3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成員的半數以上通過。
(3)集體經濟組織變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變更登記內容,按照登記程序,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送縣農業農村部門核定變更登記,并發放新的登記證書。
《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申請補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的,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五、注意事項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鎮村級黨組織領導,實行鎮級指導,村級管理。鎮級負責對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領導,不能干預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決策,集體經濟組織日常運行,由村級管理。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能出現國家明令禁止的文字字符,應當使用規定的漢語言文字,規范的表達方式。
3.村集體經濟所有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對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處理,相關責任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4.《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申請補發的應在報紙、新聞上刊登申明。
5.對外簽訂合同時,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人委托書的委托人進行簽訂。法人委托書必須載明受托人的具體信息,且有法人簽字并蓋章(不得代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