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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
《太白縣農村供水工程水費收繳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太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26日
太白縣農村供水工程水費收繳實施方案
按照省水利廳《陜西省農村供水工程水費收繳工作方案》(陜水農發〔2019〕46號)要求,為全面加強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扎實推進脫貧攻堅飲水安全問題整改,強化群眾水商品意識,樹立重水節水、依法用水新觀念,全力保障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指導思想。按照“有償供水、計量收費,規范使用、保障運行”的思路,堅持“水表、水價、水費、水管員”農村飲水安全四要素同步推進原則,夯實主體責任,完善體制機制,全面推行農村供水工程水費收繳制度,嚴格規范水費收繳行為,提高供水效益,實現農村供水以水養水、開源節流、保障有力、有序發展,做到水費收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政府主導、高位推進原則。各鎮是農村供水工程水費收繳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統籌做好組織領導和制度保障,推進水費收繳工作。二是堅持因地制宜、全面覆蓋原則。水費收繳工作要緊扣當地水情民情,結合工程類型特點,因地制宜采取計量收費方式,實現所有集中供水工程水費收繳全覆蓋。三是堅持實行政府指導價下的水費征收標準原則。水費收繳要執行成本核算、按量計費,充分體現水費收繳的公平合理要求。四是堅持計量收費原則。農村供水工程采用計量方式收費。五是堅持收支“兩條線”原則。水費收繳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運行管理單位安排專人收繳、專戶儲存至鎮財政所;收繳水費賬務管理由鎮財政所監管,鎮主管領導審批。各鎮村應對水費收繳情況及時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用水戶和上級部門監督。六是堅持分類計價原則。各鎮機關、企事業單位用水和生產經營用水水價應高于村民生活用水水價,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實行分類計價,生活用水價格按照“保本微利、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生產用水價格按照市場調節機制確定。七是堅持多種經營的原則。鼓勵個人、公司采取租賃、承包經營等方式管理農村集中供水設施。
二、水費征收
1.征收時間。2020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農戶水表安裝,水費收繳各項準備,5月1日起全面啟動水費征收工作。
2.征收標準。結合我縣農村實際,核定農村供水工程水費征收標準為1元/立方米。對各鎮確認的老弱病殘等困難家庭,水費由鎮村公示后予以減免。
3.征收范圍。水費征收嚴格限定在農村集中供水工程范圍內的所有受益戶。使用省水務集團太白供水公司管網供水的用戶,按照太白供水公司水價執行。
4.水費管理。水費由供水管理單位按照確定的收費標準征收,使用水費專用收據,收費開票到戶,票據實行專人管理、專人領取,并建立水費收繳臺賬。收取的水費主要用于供水工程建設管理、運行維護、水管員工資及績效獎勵等支出。
三、職責分工
1.縣水利局負責制定全縣農村供水工程水費收繳實施方案和管理辦法,指導鎮、村建立水費收繳制度,監督各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及水費收繳情況,積極向上爭取運行管理費用及維修基金。
2.各鎮為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責任主體,負責指導各村實施水費收繳辦法,監管水費收繳,審核運行、管理、維護經費支出。
3.村委會(社區)負責制定本供水區域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細則、人員崗位職責、履職情況考核等,聘用管理人員開展供水工程運行維護管理。
四、保障措施
1.強化領導,夯實責任。成立由分管副縣長為組長,各鎮、縣水利局、發改局、財政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太白縣農村供水工程水費收繳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水利局,由水利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長擔任副主任,負責統籌推進農村供水工程水費收繳工作。
2.強化宣傳,營造氛圍。水費征收是解決農村飲水工程建后管理、確保工程良性運行的有效途徑。各鎮、各相關部門要強化群眾宣傳發動,充分利用會議、標語、微信等形式廣泛宣傳水費征收政策標準,讓群眾知曉政策、掌握政策,營造群眾支持、主動參與水費征收工作的良好氛圍。
3.加強監管,嚴肅紀律。各鎮要明確分管與主管人員,嚴格履行職責,強化收費人員培訓教育,加強水費征收工作全程跟蹤監督,規范水費收繳流程,嚴肅查處亂收費、亂加碼以及挪用、截留收費行為,嚴禁收取任何管理費,嚴禁私自接水竊水等違法違紀行為。
4.健全機制,優化服務。各鎮要盡快建立符合轄區內農村供水工程水費收繳長效運行管理機制,做到人員精干、責任明確、服務優質、運行高效。鎮管理人員和水管員要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增強做好水費收繳工作的責任擔當和使命擔當,為縣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水利支撐。
附件:太白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附件
太白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規范村鎮供水經營活動,充分發揮工程效益,保證村鎮供水長期可持續發展,根據《水利部關于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陜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保障全縣農村群眾飲水安全的所有工程,包括鎮、村、社區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本辦法所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供水人口在20人(含)以上的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是指20人以下的供水工程。采用縣城供水管網延伸的集中供水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總體要求是以保障農村居民生活飲用水為目的,建立產權歸屬明確、管護主體落實、責權利相統一、有利于工程可持續利用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相關規定,按照行業規范,依法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運行管理、養護維護等工作的管理。
各鎮人民政府是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單位,主要職責是落實日常管理責任,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加強領導、強化管理,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充分發揮效益,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安全。
第二章 工程產權及保護
第五條 全部由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由工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代管。由財政資金投資與群眾投勞或投資相結合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產權屬工程所在地村集體所有。全部由受益村民投資、投勞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產權歸受益村民所有。社會資本修建的供水工程,產權歸投資者所有或按投資協議確定的所有權人所有。分散式供水工程,所有權歸受益村民。
第六條 供水工程應優先保證工程設計范圍內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在水量允許的條件下,經當地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批準,可以擴大供水范圍。
第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單位依據《陜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對取水口、泵站、水廠、調蓄水池、輸配管網等劃定保護范圍。在保護范圍內不得修建影響供水的其他建筑物,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動、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損壞供水工程設施的,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八條 施工單位或個人因項目建設或其他原因,確需移動公用管網設施的,需向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 工程運行及維護管理
第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按照“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村鎮供水工程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受益人口超過500人(含)的單個集中供水工程由所在地鎮政府管理,小于500人的由受益村管理。跨鎮集中供水工程由受益人口最多的鎮管理,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受益人口小于500人)的,由受益人口多的村管理;社會資本修建的供水工程由產權所有人自行管理。分散式供水工程20人以下(含),由受益村民自行管理。
第十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按照管理權限,逐級簽訂責任書,明確責權。建立以聘用制為基礎的用人制度,公開擇優聘用,合理設定工作崗位和人員,加強對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督。各鎮負責確定一名鎮級干部擔任鎮級水管員,村級水管員由村干部兼任,必須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體檢。按每人每月500元標準給予補貼,補貼資金納入縣財政年度預算。
第十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是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鎮政府的重要職責。
縣水利局職責:負責指導鎮、村開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協調相關部門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政府補助資金,開展水質監測、業務培訓等工作。
縣財政局職責:每年列支50萬元,建立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護基金,監督縣級維護基金使用,落實管護人員工資。
縣發改局職責:指導村鎮供水水價核定。
各鎮職責:指導轄區各村成立基層用水組織(用水協會)、制定管理辦法、落實管護人員、考核管理成效、發放管護人員工資、審核維護經費支出等,負責跨村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和日常維修維護工作。
村委會(社區)職責:成立村用水組織(用水協會),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維護工作。
用水協會職責:負責制定本供水區域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細則、水費收繳標準、人員崗位職責、履職情況考核等,聘用管理人員,領導管理人員開展供水工程運行維護管理。用水協會組成人員為所有用水戶,由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監委會主任、用水戶代表組成用水協會執行委員會,由用水協會執行委員會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鼓勵個人、公司采取租賃、承包經營等方式管理農村集中供水設施。采取租賃、承包經營的,由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單位與經營單位簽訂合同。
第十三條 建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護基金,縣級維護基金每年50萬元,由縣財政納入年度預算,基金缺口部分可從收繳水費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維護基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工程管理單位使用維護基金,應先提交工程維護方案及費用預算,按照管理權限逐級審批,并將資金使用情況向社會公示。2000元以下由村級上報方案鎮級審批縣級報賬并組織實施;2000元至20000(含)元由鎮級上報方案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級報賬;20000元以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工程完工后,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管理規定撥付相應款項。入戶工程的維護由用水戶自行負責。
第十四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供水應急預案,保障應急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到信息公開應對及時。
第四章 水價核定和水費收繳
第十五條 村鎮集中供水按照“以村為主、村民管理、村民自治”“先行試點,逐步推廣”的原則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用戶必須按標準繳納水費,各鎮確定一名鎮級干部擔任鎮級水管員,各村村委會確定一名班子成員擔任村級水管員,負責水費收取工作。鼓勵按表計量收費,經用水協會或主管部門同意,也可采取按戶或按人收費。
第十六條 供水人口500人(含)以上供水工程水價按“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確定,經縣發改局批準后執行。其余供水工程可采取用水協會協商方式確定水價,生產經營用水水價應高于村民生活用水水價。
第十七條 用戶在接到收費通知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交費,逾期未交的,按有關規定收取滯納金,直至停止供水。
第十八條 水費標準可隨著物價指數、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變化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發改局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水費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水費應由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安排專人收繳、專戶儲存并上交縣財政。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對水費收繳情況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用水戶和上級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水源地保護和水質監測
第二十條 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單位要按照國家頒布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規范管理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劃定供水工程水源地保護區和管護范圍,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保障水源安全。
(一)取水點周圍半徑100米的水域內,不得游泳、捕撈和從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并設立明顯的范圍標志。河流取水點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內,嚴禁排入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其沿岸防護范圍內,不得堆放廢渣,不得設置有害的化學物品倉庫和垃圾;沿岸農田不得施用長效或劇毒農藥,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從事放牧等可能污染水域水質的活動。
(二)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3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生活區和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供水工程水源保護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應征得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同意并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集中供水工程水質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要求定期檢測水質。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對日供水20人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水、出廠水和末梢水定期進行常規水質檢測;對分散式供水工程進行水質巡檢,檢測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各鎮和水利、發改、環保、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在農村飲水安全方面的職責,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處理。
(一)擅自拆除、改裝、遷移供水設施者;
(二)毀壞供水設備設施者;
(三)私自切斷水源,影響供水設施運行者;
(四)破壞水源、污染水質者;
(五)私自接水竊水者;
(六)拒不繳納水費者。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各鎮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