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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縣涉及保護區礦業權退出補償
實施方案解讀
一、制定目的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嚴格落實《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全面清理保護區內礦業權,停止保護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建立健全礦業權退出補償機制,依法分類處置,確保全縣保護區內礦業權全面穩妥退出。
二、制定依據
1.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涉及保護區礦業權有序退出指導意見的通知》(陜政辦發〔2018〕39號)
2.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陜西省涉及保護區礦業權退出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陜財辦資環〔2021〕25號)
3.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寶雞市涉及保護區礦業權退出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寶政辦發〔2021〕19號)等文件規定。
三、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主導。縣政府是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及退出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承擔補償資金落實責任。
2.堅持自愿協商。縣政府依據調查核實的勘查開采和履行義務等情況,與企業充分協商,合理確定補償金額,簽訂退出補償協議。
3.堅持誰破壞誰治理。退出礦業權人是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等法定義務的責任主體,礦業權退出補償前必須按規定和要求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工作。
4.堅持分類退出補償。尊重礦業權依法設置的客觀事實,區分不同類型、不同情況,逐礦施策,制訂“一礦一策”的退出方案,充分保障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保障
成立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自然資源局、財政局、發改局(秦嶺辦)、人社局、公安局、生態環境分局、林業局、應急管理局、審計局及各鎮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太白縣保護區內礦業權有序退出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自然資源局,縣自然資源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縣財政局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全縣涉及保護區礦業權退出補償工作日常事務。
五、補償范圍
(一)補償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太白縣境內各類自然保護區、水源地、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等保護區及《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中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產業準入負面清單等涉及商業性探礦權采礦權退出的補償。按照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全面停止保護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通知》(陜國土資礦發〔2017〕55號)和縣政府辦公室《太白縣露天采石礦山專項整治關閉行動方案》(太政辦發〔2015〕35號)文件精神,對2017年8月14日后勘查許可證、2015年6月14日后采礦許可證合法有效的礦業權按照本方案退出補償政策執行;對2017年8月14日、2015年6月14日之前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已到期的礦業權原則上不予補償,確需補償的結合資源儲量、建設投入成本、履行治理義務等實際情況由第三方評估機構和縣自然資源局提出具體意見,報請縣政府研究確定。
(二)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探礦權、采礦權,以注銷方式退出,不予補償:
1.探礦權。包含非政策性的;涉及財政出資的部分;避讓退出的探礦權區域內,截至2021年7月13日(陜財辦資環〔2021〕25號文件下發之日)起,2年內未提交備案評審地質儲量的。
2.采礦權。非政策性退出的;礦業權不具備延續條件或自然終止的;因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被列入取締范圍的。
六、補償內容
補償內容包括退還剩余儲量對應的礦業權價款和適當性補償礦業權退出損失。
(一)探礦權。包括已繳納的探礦權價款、勘查投入成本。
1.探礦權價款是指以探礦權人探明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或有關其他地質報告為依據,經第三方資質評估機構最終確認的價款為準。
2.勘查投入成本是指探礦權人取得探礦權后在與自然保護地重疊礦區范圍內開展各項地質工作所產生的直接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具體由縣自然資源局與礦業權人依據評審備案的地質報告中確定的有效工作量以及定額預算標準等有關規定確定。
3.避讓退出的探礦權與保護區部分重疊涉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退還的,按扣減面積或儲量比例退還已繳納的探礦權出讓收益(價款),勘查投入按退出范圍等比例進行核算。
4.扣減與自然保護地重疊部分后不具備繼續勘查條件并整體退出的,未重疊部分一并納入補償范圍。
(二)采礦權。包括已繳納的采礦權出讓收益(價款)、礦山建設投入成本。
1.采礦權出讓收益(價款)按照剩余資源儲量對應已繳納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金額補償。剩余資源儲量依據經評審的地質報告或縣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采出量證明等確定。
2.礦山建設投入成本指與自然保護區重疊礦區范圍內礦山建設所產生的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不包括礦權范圍之外的公路、水、電、通信等設施),具體由縣自然資源部門與礦業權人依據礦業權人提供的票據以及有關規定評估確定,無法提供票據或票據不齊全的,由縣政府依法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核定。
3.采取避讓方式退出的,已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價款)按退出面積內剩余資源儲量對應的采礦權出讓收益(價款)核算,礦山建設投入按照退出面積內礦山建設投入成本據實核算。
4.扣減與自然保護地重疊部分后不具備繼續開采條件并整體退出的,未重疊部分一并納入補償范圍。
(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費用根據勘查、探礦和開采區損毀的實際情況,依據相關恢復治理技術規程標準進行核定。
(四)補償總額的計算。
1.探礦權補償總額=探礦權出讓收益(價款)+有效勘查投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費用。
2.采礦權補償總額=礦山建設投入損失+應退資源儲量出讓收益(價款)-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費用。
3.已自行履行恢復治理義務并經驗收合格的,恢復治理費用按0計算,涉及政府已恢復治理的,按實際投入計算;對尚未履行恢復治理義務的,由相關部門督促原礦業權人按規定實施恢復治理,拒不履行恢復治理義務的由縣政府指定相關部門,按規定組織實施恢復治理,相關費用按實際投入計算,并由礦業權人全部承擔。
七、補償程序
(一)礦業權人向縣政府提出保護區礦業權退出補償書面申請(包括礦業權基本情況、礦業權沿革史、礦業權關閉注銷原因、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情況、投入情況、原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及開采動用情況、礦山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情況、涉及保護區范圍面積、申請價款退還理由和金額、申請退出補償理由及金額等)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縣政府對涉及保護區礦業權人提交的退出補償申請進行審查核實。
1.符合退出補償條件的采礦權。對礦山剩余資源儲量或避讓退出部分資源儲量核實;對礦山生產規模、生產年限、所繳各種稅費、采礦權價款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情況等進行核實。
2.符合退出補償條件的探礦權。對其所繳探礦權價款、評估備案資源量、探礦權面積、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量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情況等進行核實。
(三)礦山治理責任方組織編制治理方案或按照經公告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實施,履行治理義務。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所流轉的土地恢復植綠后,退還原土地使用權,由礦業權人向縣自然資源部門申請初驗,初驗并經縣政府審核后報市政府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驗收通過的報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備案。
(四)按照協商一致優先的原則,縣自然資源部門先行按照本方案與礦業權人充分協商,縣政府審核同意協商結果后簽訂退出補償協議。
1.補償協商一致的。縣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調查核實的礦業權人勘查開采和履行法定義務等情況與退出的礦業權人充分協商,縣政府審核同意協商結果后簽訂補償協議,明確補償方案及礦山治理責任方等。
2.補償協商未達成一致的。為保證礦業權退出補償工作的穩定、順利進行,依法選擇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礦區勘查開采投入、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相關規費繳納、人員分流安置、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等情況進行評估,合理確定最終補償金額,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縣政府依據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補償金額,與礦業權人簽訂退出補償協議,明確補償方案及礦山治理責任方等。
(五)縣政府按照退出補償的礦業權有關規定和要求,憑驗收通過意見,按補償協議向礦業權人支付補償資金。
八、制定程序
《太白縣涉及保護區礦業權退出補償實施方案》由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制定及解釋,廣泛征求相關縣級部門和有關單位意見后,由縣政府辦、縣司法局(法制辦)審核把關,于2022年6月5日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