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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政發〔2020〕17號
太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太白縣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太白縣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太白縣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太白縣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規范政府性債務行為,提高債務資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和《陜西省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陜政發〔2015〕18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性債務,是指縣、鎮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等(以下簡稱債務單位),為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通過借入、擔保等方式形成的債務。分為:(1)一般債務,為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主要以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償還的債務。(2)專項債務,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主要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的債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單位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和監督管理。
鎮政府不得舉債和提供擔保。
第四條 政府性債務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全縣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由縣政府統一領導,各鎮、各部門負責本單位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
(二)疏堵結合,規范舉債。修明渠,堵暗道,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舉債行為。
(三)分清責任,自擔風險。分清政府和企業的責任,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
(四)規模控制,預算管理。在省、市批準的限額內,縣政府對各單位的政府性債務實行總量控制,并納入預算管理。
(五)分類處置,穩步推進。加強債務管理,既要積極推進,又要謹慎穩健。嚴格規范新增債務管理,妥善處理存量債務,確保在建項目有序推進。
(六)風險預警,強化監督。綜合應用債務率、逾期債務率等指標,對全縣債務和各單位債務進行風險預警,建立債務公開、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機制。
第五條 財政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全縣政府性債務,完善債務管理制度,充實債務管理力量,負責債務的規??刂?、預算管理、統計分析、風險監控等工作;各鎮、各部門負責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債務控制規模、債務統計、債務資金使用及償還等工作;縣發改局負責政府投資計劃管理和項目審批,從嚴審批債務風險較高單位的新開工項目;縣金融辦負責監管和引導工作,制止金融機構違法違規提供融資;縣審計局依法加強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審計監督,強化責任追究,促進完善制度和規范管理,提高債務資金使用效益,切實防范債務風險。
第二章 舉借和擔保
第六條 逐級申報。債務單位依照規定舉借政府性債務的,應當由主管部門對項目計劃初審后,于每年10月底前報縣財政局,縣財政部門匯總編制下年度債務舉借計劃,經縣政府批準后逐級上報上級財政部門。
第七條 限額管理。全縣債務融資不得突破上級批準的限額,全縣舉債額度由縣政府報縣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h財政部門在全縣舉債額度內根據各鎮、各部門的舉借計劃、債務風險及財力狀況等因素確定其舉債限額,報縣政府批準后下達。
第八條 融資渠道。政府債務建立、省級政府統一發行政府債券的融資機制,舉借采取發行政府債券方式。一般債務融資,發行一般債券;專項債務融資,發行專項債券。除發行政府債券外,全縣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
積極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投資和運營。社會投資者或其與政府合作的特別目的公司可以通過銀行貸款、企業債、項目收益債券、資產證券化等市場化方式舉債,并承擔償債責任。政府按約定規則,依法承擔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相關責任,但不承擔項目償債責任。
第九條 統一舉借。省級財政部門在省政府授權批準的政府債務舉借額度內為各級政府統一發行政府債券??h級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代為發行,縣政府不得自行舉債。
全縣各鎮、各部門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含融資平臺公司)舉借政府債務。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承擔義務教育、基礎科研、公益文化、公共衛生等事業單位,不得舉借任何債務。承擔公立醫療的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舉債,其債務政府不承擔償還責任。
第十條 預算管理。財政部門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公共預算管理,將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財政補貼等支出按性質納入相應政府預算管理。全縣各鎮、各部門要將債務收支納入單位預算管理。或有債務確需政府或其部門、單位依法承擔償債責任的,償債資金也要納入相應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嚴格擔保。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除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外,全縣各單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舉債提供擔保,加強對或有債務的風險防控,切實做好監管工作。
第十二條 債權人約束。金融機構等不得違法違規向縣政府及其部門、事業單位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其違法違規提供擔保。金融機構等違法違規提供政府性融資的,自行承擔相應損失,并按照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 使用、償還
第十三條 債務資金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項目資本支出和適度償還存量債務,不得用于競爭性項目和經常性支出。各鎮、各部門要嚴格按照縣財政部門下達的債務預算使用債務資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變資金用途;要主動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管,按要求報告債務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到期債務償還。縣級財政部門要在公共預算中足額安排到期一般債務的償還資金,在基金預算中足額安排到期專項債務的償還資金,確保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的按期償還。各鎮、各部門要積極籌措、統籌安排資金,確保本單位到期債務的償還。
第四章 存量債務置換
第十五條 融資平臺公司清理。政府要加快清理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剝離其政府融資職能,平臺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在妥善處理存量債務和在建項目后期融資的基礎上,通過關閉、合并、轉型等方式,妥善處理融資平臺公司。確需保留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通過引入社會資本、資產重組等方式,改制為一般企業,解除政府償債責任,其債務轉化為一般企業債務。
第十六條 將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以2013年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為基礎,結合審計后債務增減變化情況,經債權人與債務人確認,對存量政府性債務進行甄別。對各單位舉借的債務,分類納入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預算管理。對事業單位和融資平臺公司的舉借的政府或有債務,政府依法依規應當償還的部分,要分類納入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預算管理。納入預算管理存量債務的原有債權和債務關系不變,償債資金按預算管理要求規范管理。
第十七條 妥善處理項目運營收入償還債務。對項目自身運營收入能夠按時還本付息的債務,繼續通過項目收入償還。對項目自身運營收入不足以償還本付息的債務,可通過依法注入優質資產、加強經營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項目盈利水平,增強償債能力。各級政府要指導督促項目單位,加強財務管理,拓展償債資金渠道,統籌安排債務的償還。
第十八條 妥善處理確需政府償還的債務。對政府債務,各級政府要履行償債義務,必要時可通過政府資產處置償還債務??h政府可申請將發行政府債券置換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債務。對政府負有擔?;蚓戎熑蔚膫鶆?,縣政府要依法依規做出妥善處理。
第十九條 存量債務相關人責任。舉債單位和連帶責任人要按照協議,認真落實償債責任,明確償債期限,按期還本付息,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對確已形成損失的存量債務,債權人要按照商業化原則承擔相應的責任和損失。
第二十條 在建項目后續融資。縣政府要統籌各類資金,優先保障在建項目續建和收尾。對保障性住房、交通、水利、土地儲備等領域的在建項目,原貸款銀行等要重新進行審核,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項目,在過渡期內繼續按協議融資,推進項目建設,融資規模要納入預算管理和債務限額管理。對在建項目確實沒有其他建設資金來源的,主要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和發行政府債券解決后續融資。
第五章 風險預警
第二十一條 建立風險預警指標體系,以一般債務率、專項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代償率以及綜合債務率等作為指標,建立風險預警指標體系,設置風險警戒線。根據政府債務風險超過警戒線程度,確定風險預警區和風險提示區。
第二十二條 建立風險預警通報和約談制度。財政部門根據各鎮、各部門債務風險預警指標,對處于風險預警區、風險提示區的單位進行通報,其中對風險預警區的單位的通報,抄送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府。縣政府每年約談風險預警區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建立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列入風險預警區名單的單位,要制定債務風險處置方案,不得新增債務余額,從嚴控制項目規模,加快可變現資產處置,統籌“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之外的公共預算、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一切可償債財力,以及通過政府債券置換,加大償債力度,在規定期限內將債務風險降至警戒線以下。單位風險處置方案要報縣財政局。列入風險提示區名單的單位,要合理安排預算,從嚴控制新增債務,將債務風險控制在警戒線以下。
第二十四條 建立部門債務風險預警機制。財政部門要根據專項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等指標,對全縣各單位的債務情況進行風險預警,并將預警情況上報縣政府。對超過警戒線的單位,縣政府要約談其單位主要負責人,責成其制定債務風險處置方案,按期將債務規模降低到警戒線以下。
第六章 債務公開
第二十五條 政府債務公開。財政部門要公開全縣政府性債務情況,包括政府性債務余額變動、債務舉借和擔保、債務資金使用、還本付息等情況,以及本級政府性債務風險狀況。逐步公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第二十六條 部門債務公開。各鎮、各部門要公開本單位政府性債務情況,包括政府性債務余額變動、債務期限結構及融資成本、債務資金使用、還本付息、主要財務指標等情況,以及債務風險狀況。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立常態化債務審計制度??h審計局要將政府性債務審計與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合起來,建立“借、用、還”各個環節的常態化債務審計機制,要把政府性債務納入各單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強化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建立財政約束機制。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各單位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對處于風險預警區的單位,財政局在分配年度舉債限額時從嚴控制,新增的債務資金只能用于置換存量債務,不得用于新建項目;對處于風險提示區的單位,縣財政局在分配年度舉債限額時也要適當從緊,嚴格控制債務資金用于新建項目。對超出風險警戒線的部門,縣財政局在編制預算時要從嚴控制舉債額度,新增債務只能用于償還存量債務,不得增加債務余額。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嚴肅財經紀律。全縣各鎮、各部門不得在預算之外違規違法舉債,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業發展名義舉借債務用于經常性支出或樓堂館所建設,不得挪用債務資金或改變債務資金用途;對企業的注資、財政補貼等行為必須依法合規;不得干預金融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強制金融機構等提供政府性融資。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管理,堅決制止違法違規出讓土地及融資行為。
第三十條 依法追究責任。各鎮、各部門違反本辦法舉借債務(包括通過大量拖欠工程款等變相舉債)、為他人提供擔保、挪用或違規使用債務資金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撤職、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立考核問責機制。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我縣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鎮、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將政府性債務作為一項硬指標,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范圍,堅決糾正不正確的政績導向。對違反本辦法、管理不力、債務風險大幅攀升的單位,要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中央出臺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戶區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債務,要單獨統計、單獨核算、單獨檢查、單獨考核,強化責任追究。
第九章 統計分析
第三十二條 建立債務信息報送制度。各鎮、各部門要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政府性債務數據??h財政部門要做好政府性債務數據的審核和匯總,按預算級次上報省財政廳。上報債務數據要真實、準確、完整,對數據上報不及時、不準確的,要進行通報批評。
第三十三條 加強債務統計分析。財政部門要加強全縣政府性債務的統計分析,及時向縣政府報告政府性債務變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動態監控全縣債務風險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報告縣政府。
第三十四條 建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財政部門要按權責發生制要求,編制本級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經政府審定后,逐級上報省財政廳。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