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建立長效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近日,自然資源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印發《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占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占補平衡。
12月19日,自然資源部耕地保護監督司司長劉明松、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司長潘文博就《通知》相關問題進行解讀。
“設施農業是現代農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促進設施農業發展是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重要任務。此前下發的設施農業用地文件已難以滿足當前設施農業發展需求,需出臺新的政策支撐設施農業發展。”劉明松表示,《通知》在原有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方式、使用耕地和用地程序等政策基礎上,在用地劃分、使用永久基本農田范圍、用地規模、用地取得等方面進一步改進。
潘文博認為,《通知》作出的改進使政策界定更清晰、舉措更有力、導向更明確。在滿足設施農業多樣化用地需求的同時,促進新技術、新裝備推廣應用,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提升設施農業產業整體競爭力。
值得注意的是,前一階段在全國開展的“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嚴肅處理了一大批違法違規占用耕地案件。潘文博表示,“大棚房”問題專項整治有效堵住了以設施農業為名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后門”。在堵住“后門”的同時,還要開好“正門”,要給地方和經營主體明確的政策信號,什么東西可以搞、應該怎么搞,引導設施農業規范發展。對此,《通知》延續了“大棚房”問題專項整治行動中的有效舉措,比如在看護房用地規模上,繼續保持專項行動期間制定的整改標準。
《通知》下發后,各地該如何落實《通知》規定?劉明松介紹,由于我國設施農業種類繁多,用地形態各異。從大的分類上,有作物種植類、畜禽養殖類和水產養殖類,每一類由于生產方式與自然地理條件不同,在設施興建與用地需求上都存在很大差異。因此,從國家層面難以對各地用地情況列舉式地逐一作出規定,主要是從宏觀層面把握大的原則,具體要求由地方根據本地實際加以細化。
劉明松表示,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本區域設施農業生產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設施農業用地范圍、明確用地規模、細化用地取得程序。在制定實施辦法時,應注意與以往政策的銜接,妥善處理好已建和在建設施問題,確保政策平穩過渡。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把握好設施建設是否破壞耕地耕作層、是否符合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條件等情況。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破壞耕地耕作層需要補劃的,要嚴格落實補劃。
同時,自然資源部將建立設施農業用地監測監管系統,要求各地將設施農業用地信息在監測監管系統中上圖入庫。部、省級自然資源部門將充分利用衛星遙感影像、現代信息技術等手段,組織開展核實監督,掌握動態趨勢,進行實地檢查,發現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及時糾正,確保農地農用。